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。如果伤势复杂,可延长30天。
根据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,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。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,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。
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的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。 伤情复杂、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,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。
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载明以下事项:
(1)职工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。
(2)伤病介绍。
(3) 识别依据。
(4)鉴定结论。